明年初公布合格中介名单
专项治理中,福州市房管局将依法审查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材料,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一律不得予以备案,对已备案的中介经纪机构要进行全面清查,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备案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要及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工商营业登记。
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其业务申请。
福州市房管局将于今年10月~12月对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明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将撤销其备案,并建议工商部门予以注销工商执照,被撤销备案的经纪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经纪业务。
中介人员违规行为将被定期曝光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或者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客源信息;发布的信息应当与事实相符,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代理经纪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或产权不明的房产。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时,不得签署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应当约定交易资金交付的条件和具体方式。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当有执行该业务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的签名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章。
另外,有关部门还将进一步加快推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制度,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客户交易结算专用存款的开立和执行情况加强监管,完善已实施的相关监管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与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必须主动向当事人提示可向银行申请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并协助办理托管业务的各项手续,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费。
据了解,福州市房管局将与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配合,开通房地产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构建统一的网上签约、交易过户、产权登记信息平台,方便查询房产交易登记信息。市房管局还将在原有的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要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定期曝光。(记者祁正华)